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党校街长玲婴幼儿生活馆,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党校街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0GXAC38。
经营者:徐长玲,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党校街长玲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