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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8289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828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五金**/div>经营者:雷学勤。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了“富光”商标(商标注册号4183069),商标注册为第21类,核定使用商品之一为日用陶瓷、塑料、玻璃器皿(包括壶、杯)。

现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止。

该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富光饮水杯自2002年连续14年产销量稳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销售的“富光太空杯”与原告的一模一样,但销售的不是原告所生产的正品。

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没有到庭陈述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7)皖西公证字第258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4183069号富光商标的所有者,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证据2.(2019)鲁青州证民字第2363号公证书,证明受托人是从被告处购买富光杯子。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印有富光、富光源及图标识的水杯,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证据3.富光源商标详情打印件一份,证明富光源商标未经登记注册,是无效的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杯身及杯盖使用的“富光源”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第4183069号文字相比,被控侵权产品在文字及拼音上仅多了一个“源”字,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二者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4.正品水杯及公证处封存的水杯,证明被告所售水杯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上述证据均提供原件,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7年5月21日,安徽省富光塑胶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18306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痰盂;

肥皂盒;

非贵重金属杯;

铁壶;

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

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

2008年8月5日,后经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即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续展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2019年8月9日,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孟某与公证人员秦某以及潍坊鑫汇豪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倩一起到青岛××××路平度市贸易城,从正北门进入,来到北数第三排左转,向东行驶至挂有“康信百货超市电话:130××******”“康信厨房用品电话:150××******”牌子的门头房,在该门头房东侧有一门头挂有“登福家电平度总代理美的烟机灶具风扇小家电”牌子,公证员孟某打开自有手机高德导航软件进行定位,显示“登福家电批发墨河街西100米”,截屏保存取得图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高倩从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富光1000ml”字样的透明杯子一包(12个),标有“富光源500ml”字样的透明杯子一包(12个),用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壹佰肆拾元肆角,索要收据,工作人员手写一张单据并附名片一张(名片显示登福家电批发总汇九阳美的总代理雷美娟经理等字样)。

高倩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将上述购物的门头房上方的牌子、购买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五张。

购物结束后,公证人员与高倩一起将上述所购物品带回至公证人员乘坐的车辆上,由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封存拍照,拍得照片两张,并将封存好的物品交由高倩收执。

公证员将购物过程中高倩索要的单据及名片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单据及名片原件交由高倩收执。

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了(2019)鲁青州证民字第2363号公证书。

经本庭庭审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杯体上有“富光源500ml”“富光1000ml”、杯盖上有“富光源”“富光”文字加拼音商标,与原告的第4183069号商标文字加图形、拼音商标构成相近似和相同,系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

3.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雷学勤。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183069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富光源”“富光”商标的水杯,该标识与原告第4183069号商标相近似和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类型、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平度市贸易城登福杂品店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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