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3173号 被请执行人庞同星,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请执行人王涛,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庞同星、王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庞同星、王涛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3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