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知民初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开信通讯部。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共和街2号楼6号。
经营者:李兴平,该店铺经营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开信通讯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