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8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装饰建材城/div>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经营场所邹城市千泉装饰城。
经营者:王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闻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和时利物资建材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