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1知民初702号原告:王根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瑞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河渠乡乔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魏瑞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根乐与被告宁晋县瑞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王根乐诉称:原告拥有“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3××××.3,专利申请日2014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10月22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8年5月30日,目前本专利权有效。
2018年9月6日与2019年3月26日,原告在第一届中国·东光塑料包装机械国际博览会与2019第九届郑州塑料产业博览会的展厅中,发现被告展示、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吹膜机,侵犯了原告的“吹膜机压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33××××.3)。
原告认为,被告所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清楚。
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此原告主张,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名称为“吹膜机压花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33××××.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告宁晋县瑞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一次性给付王根乐各种损失包括侵权损失、律师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共计450000元。
二、本调解之日后,双方发生的任何类似纠纷,王根乐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主张权利。
三、其他概不追究。
四、本案由王根乐承担诉讼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王根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