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30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将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维克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福永第三工业村**203法定代表人:陈兰芳。
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维克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1210087163.9、名称: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