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6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苹,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仲,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