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刑终561号原公诉机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建兵,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无业,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因病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8)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2018)陕0802刑初74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建兵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陕08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时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陕08刑初39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建兵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