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惠和衣家服装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徐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春花,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惠和衣家服装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惠和衣家服装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10000元交到法院,并缴纳执行费50元。
因申请执行人系境外企业,本院已将案款发还至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