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66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仕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福荣路**115。
法定代表人:谢儒强。
被告:谢儒强,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富仕高科技有限公司、谢儒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60485.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原告钟伟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