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4895号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奈诗洗衣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东中街**。
经营者:谢晓利。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福奈诗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