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1民初32819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9Q。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为441××××××××××××214,该公司法务。
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BX83U。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第6973601号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处于原告持续使用的商业状态。
原告所经营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以自主设计研发玩具产品为主,产品远销国内外,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声誉及影响力。
经过原告多年努力,“咪兔”商标作为原告重点宣传的品牌,已经成功在中国西南地区拥有最大的玩具生产基地,旗下产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并与多家知名电商、商超取得深度合作,产品更是远销欧美日韩等地区。
经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www.1688.com”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根据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取证步骤对商品进行购买,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公证书显示,被告两个店铺内链接销售的灰蓝鸥贝儿毛绒玩具,单价3.5-5.98元,成交483个,库存15009个可售。
被告直接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以获利的行为,侵权周期长、销量大,侵权情节非常严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岑锐洪,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的“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智能玩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
2017年3月6日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
2020年4月1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陈嘉成出具文件名称分别为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截屏.docx、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屏录.mp4、录像机.mp4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对案涉时间戳进行验证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存完整、未被更改。
上述文件显示:登录https://www.1688.com/,在搜索栏中输入“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点击搜索出现“萌创玩具”店铺,在店铺首页有“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点击“毛绒可爱挂件玩偶钥匙扣加油鸭丑萌…”链接,显示“毛绒可爱挂件玩偶钥匙扣加油鸭丑萌公仔背包挂件ins网红海鸥挂饰”“价格¥5.98¥5.50¥3.50”“30天内203个成交”等信息,在介绍处有“我司坐落于世界工厂之称的广东东莞,又有毛绒玩具基地之说的茶山镇,…之前我们做毛绒玩具纯加工有5年之久的经验,现在注册的公司是包工包料接单定制形式,我们有10多年经验的打版师傅,…在东莞有将近80个工人,为了节省成本,我司在内地开了一个120人的车缝厂…可根据客户来图来样设计加工定制,可加LOGO贴牌,提供一对一服务”“定制服务毛绒玩具”“来图定做来样生产DIY公仔礼品定制…”。
该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东莞茶山镇麟城十街六巷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BX83U”“法定代表人:吴某1”“成立时间:2018年9月30日”“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玩具、礼品”。
随后购买了五个“毛绒可爱挂件玩偶钥匙扣加油鸭丑萌公仔背包挂件ins网红海鸥挂饰”。
原告称,被告生产销售的毛绒玩具上使用的“”标识,与其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就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亦侵犯了其著作权,且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8年9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玩具、礼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为毛绒玩具,与原告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原告提交的光盘的记载,本院认定,被告有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商品。
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在来源上与原告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具有特定的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侵犯了原告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本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援引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第6973601号“咪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东莞市萌创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