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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国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4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国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邱国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83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国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公司)诉被告邱国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律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被告邱国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曾东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1月14日,原告律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律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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