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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刑初2046号
案件名称程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2046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鹏,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文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义,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鹏及其辩护人谢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鹏明知上家李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从李某处低价采购假冒耐克三代运动鞋、耐克三代儿童鞋(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55786号、第4581865号)等鞋子,通过微信销售给浙江温州的下家周学用(另案处理)。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程鹏被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义乌市的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三代运动鞋20双、耐克三代儿童运动鞋7双,共价值人民币790元。

截至被抓获,被告人程鹏其从李某处进货共12851双,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380763元,其销售给周学用共12806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417406元。

被告人程鹏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另查明,被告人程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6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鹏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进货情况及销售情况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冒商品,缴款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

鉴定证明,价格证明;

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被告人程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程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该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鹏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鹏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希望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四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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