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41号 原告:于作涛,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金,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2108室3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金,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于作涛与被告陈明金、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11日,于作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于作涛负担。
原告于作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