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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涛与陈明金、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41号
案件名称于作涛与陈明金、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作涛;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明金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41号 原告:于作涛,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金,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2108室3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金,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于作涛与被告陈明金、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11日,于作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作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于作涛负担。

原告于作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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