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亮,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4日、2018年6月25日、200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殷地,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6月18日被释放。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6月25日、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硕、杨厚玲,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建,曾用名赵多多,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殷春雷,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殷也,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葛恒明,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章通,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2018年6月25日、2018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殷地、赵建、殷也、殷春雷、章亮、葛恒明、章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苏13刑初2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章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及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329456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等,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2015年8月24日,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吉林省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丹力公司)。
一、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犯罪事实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殷地、殷也、赵建、殷春雷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通过被告人殷地、殷也自己经营的或者被告人殷地分别与被告人赵建、殷春雷合伙经营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0余万元。
分别如下:1.被告人殷地、殷也共同经营网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余万元。
其中,“江苏护肤坊”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万余元,“金牌大店铺”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3万余元,“娟子16888888”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ycL05271”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万余元,“周莎莎439229636”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00余元,“拼多多平台(弘和堂)”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letian_888”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万余元。
2.被告人殷地、赵建共同经营的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0余万元。
其中,“最后的班长”网店系被告人赵建提供,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万余元;
“飞动闪光的瀑布”网店系被告人赵建提供,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9万余元;
“畅乐汇”网店系被告人赵建提供,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万余元;
“弘和堂企业店”网店系被告人殷地提供,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3.被告人殷地、殷春雷共同经营的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殷春雷提供的“112029368zhaozhongpu”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万余元;
其提供的“味蕾工坊企业店”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在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殷地负责联系货源,安排被告人赵建接货、发货、支付货款等,安排被告人殷春雷发货等,安排被告人殷也发货、接货;
被告人赵建提供网店、部分货款,参与接货、发货、支付货款等;
被告人殷春雷提供网店、存货地点,参与发货等;
被告人殷也参与上述网店的接货、发货等。
被告人殷地分别与赵建、殷春雷共同经营的网店直至案发未分配任何利润,但依其之间约定利润为四六分成,以此可知被告人殷地单独及其与他人共同经营后应得利润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人赵建应得利润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殷春雷应得利润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殷也从被告人殷地处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二)被告人章亮、葛恒明、章通犯罪事实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章亮、葛恒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或直接销售的方式向章通、章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8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章亮、葛恒明经营的“天籁雨堂”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159店长直售”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万余元,“ly273712”网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章亮、葛恒明以直接销售的方式向被告人章通、章某等人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从上述销售中,被告人章亮、葛恒明获利共约人民币13万元。
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章亮作为案涉商标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公司的网络维权人员,为被告人殷地所参与案涉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提供帮助,即不删除案涉网店的链接,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章通受被告人章亮雇佣,为被告人章亮、葛恒明销售“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淘宝网店从事接货、发货工作,赚取相应工资;
同时为获取非法利益,其又将从被告人章亮、葛恒明处购买的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在其经营的“无涯0918”网店上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
从以上行为中,被告人章通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17年6月19日,沭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殷地等人存货地点即沭阳县百盟物流B10幢218库及沭阳县龙庙镇东厅村葛某乙家现场查扣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计2971盒。
在被告人章亮等人存放货物地点即沭阳县龙庙镇龙庭家园6号楼3号车库现场查扣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计1575盒。
被告人殷地、殷春雷、章亮、葛恒明、章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建、殷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殷地退出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赵建退出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章亮与葛恒明退出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章通退出人民币1万元,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殷地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9月,其得知章亮专门为“佐丹力”产品进行网络打假和控价,即准备在淘宝网卖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其与章亮协商,如章亮不删其链接,其卖1盒给他3元或5元好处费,后又约定按淘宝网店付款人数,1人付款给他10元。
章亮看其卖的好,2016年11月左右开始在网上销售假“佐丹力”产品,开始其送他30箱假冒产品,以1盒19元的价格抵冲好处费,其还支付过现金给章亮,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给章亮有2万元。
其从阿里巴巴上找货源,用微信号×××,名字是“懂得拒绝”,联系唐某甲微信号。
唐某甲说货是假的,品质没问题,防伪到官网上查出来是真的。
其收到唐某甲发的样品后找章亮看,章亮对比后说质量不错。
其就在淘宝网店上架“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链接开始销售。
其留的收货地址江苏省沭阳县苏奥物流,收货人“小地”,电话189××××4433。
从唐某甲处购过3、4次假冒“佐丹力”产品,1盒19元,30箱左右,1箱50盒,用其支付宝付货款11万多元,收款账户是唐某甲、希姿曼贸易商行(*雄杰)。
唐某甲通过安能物流、百世物流发货,直接送到苏奥物流(位于苏奥电商产业园S1幢107室)存储的。
以上假冒产品均被其在淘宝网店卖掉了。
2017年3月,唐某甲没货了,其又在阿里巴巴上加微信联系“廖哥”,“廖哥”说他卖的是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品质没问题,防伪到官网上也能验证出来是真品,20元1盒。
第一次购10箱,1箱50盒,第二次进7、8箱,第三次进货1箱。
以上产品多数从湖南衡阳发货,有的从广州发到沭阳。
“廖哥”通过微信把货单号发给其,其让赵建到物流取货。
以上货款通过其本人或其老丈人李永胜支付宝支付,对方收款账户有四、五个,其中有“尹玉清”“巫国建”,共支付约30万元货款给“廖哥”,销售获利10万多元,总销售额四、五十万元。
其和赵建合作后,“廖哥”的假冒“佐丹力”1盒19元,运费由赵建通过支付宝支付。
其弟弟殷也没有和其合伙销售假冒产品,他是帮其打工,帮其和赵建、殷春雷看网店,打包发货等,其每月帮他还大唐世家房贷2000元左右,包他吃饭。
大概到2017年3月,其找赵建、殷春雷在淘宝卖假冒“佐丹力”产品,其一开始就告诉他们是假冒产品。
其和赵建合作后,假冒“佐丹力”产品通过百世物流送到淮安。
其留的收件人有龙先生、王先生,号码有赵建的153××××5666和其17开头的号码,收件地址是淮安市清河区淮通物流园,其让赵建通过支付宝付货款到“廖哥”通过微信给其的账号。
以上假冒产品开始存放在苏奥电商产业园苏奥物流处,2017年4月起放在龙庙殷春雷的葛姓老丈人家;
2017年5月,其和赵建、殷也在沭阳百盟物流园租房子存放假冒“佐丹力”产品,后被公安局查到。
赵建、殷春雷提供淘宝网店,利润其六成,赵建、殷春雷四成。
赵建出资3、4万元,殷春雷没出过现金,提供老丈人的院子放货,帮着打包发货。
尚未进行利益分配,一般订单商品数量是1个的都是刷单。
其通过“飞动闪光的瀑布”“最后的班长”“弘和堂企业店”“letian_888”“畅乐汇”“江苏护肤坊”“金牌大店铺”“娟子16888888”“YCL05271”“周莎莎439229636”“ll2029368zhaozhongpu”“味蕾工坊企业店”十二个淘宝店销售假冒“佐丹力”,还通过其和殷也注册的拼多多网店“弘和堂公司销售。
其与赵建合伙的淘宝店有“飞动闪光的瀑布”“最后的班长”“弘和堂企业店”“畅乐汇”,与殷春雷合伙的淘宝店有“ll2O29368zhaozhongpu”“味蕾工坊企业店”。
“飞动闪光的瀑布”销售2000多单,销售额30万余元,刷单十分之一,刷单金额2万多元,实际销售28万多元;
“最后的班长”销售1000多单,销售额24万多元,刷单两、三万元,实际销售金额21万余元;
“弘和堂企业店”销售额3万多元,刷单4000元左右,实际销售金额3万元左右;
“letian_888”销售五、六十单,销售额1万余元,刷单20单3000元左右,实际销售金额五、六千元;
“畅乐汇”销售额5万元,刷单1万元、退货1万元,实际销售3万元;
“江苏护肤坊”销售1000单,销售金额六、七万元,除刷单金额1万元和退货,实际销售金额5万元;
“金牌大店铺”销售金额六、七万元,除刷单金额1万元和退货,实际销售金额5万元;
“娟子16888888”销售金额1万元,除刷单和退货,基本没卖出去;
“YCL05271”销售金额20多万元,一半刷单,再除去退货,实际销售金额六、七万元;
“周莎莎439229636”销售金额不到1万元,除刷单和退货,实际销售1000元左右。
其向陈年发借“周莎莎439229636”,“1l2029368zhaozhongpu”是其和殷春雷合伙的数字店,销售额十几万元,大概一半刷单,除刷单和退货,实际销售五、六万元;
“味蕾工坊企业店”销售额一、二万元,除刷单和退货,销售金额五、六千元。
拼多多销售4万元,刷单100单左右,金额3500多元,销售额3万多元。
除“最后的班长”,其他网店在开始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前,其都会通过QQ把网店告诉章亮,之后这些网店都正常卖假冒“佐丹力”产品。
2.被告人赵建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3月份,殷地要其出淘宝店一起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殷地说真的“佐丹力”产品进价八、九十元,他能联系到假冒产品,进价20元左右,挣到的钱其拿4成,他拿6成。
其和殷地、殷也合伙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有“最后的班长(店铺名字:在校大学生的店)”“飞动闪光的瀑布”“弘和堂企业店”“畅乐汇”四个店,实际共销售40多万元。
“最后的班长”销售金额20多万元,刷单十分之一,实际销售总额21万余元;
“飞动闪光的瀑布”销售额二、三十万元,除去刷单,实际销售额将近20万元;
“弘和堂企业店”实际销售金额3万多元;
“畅乐汇”销售七、八万元,除刷单和退货,实际销售金额3万余元。
其联系刷单的都有备注,大部分备注的内容是“老顾客”“送杯子”,还备注过“补发”“退钱”。
“佐丹力”产品由殷地联系从广州、浙江、湖南等地发过来。
殷地让其去接货,大部分其一人去,有时候也会和殷也或殷地一起去。
殷地把卖货方的支付宝账号告诉其,其打过六、七次钱。
货有的放在苏奥电商产业园殷地一个朋友的库房里,有的放在殷地在龙庙镇的一个朋友家里,有的放在百盟物流园租的库房里。
也会进一部分真“佐丹力”产品,有的客户会发现是假的退货就换真的发给他们,但大部分都是假的。
其共支付20余万元购买假“佐丹力”产品,将近1万盒。
2017年6月19日,其和殷也在租的百盟物流园B区10栋218库房准备发货时被查到,库房还有2000多盒没卖出去,销售7000多盒,买2盒送1盒,实际销售4500-5000盒,销售额20多万元。
殷也主要打印客户定的快递单子,并和其发货,开始其拿1万元左右进货,卖货款再用于进货,慢慢积累。
假“佐丹力”产品进价一盒18至25元,卖一盒34.9元到59元不等。
真假“佐丹力”产品不同之处,第一价格不一样,真的价格高,假的价格低;
第二真的产品进来时盒子上已贴好防伪标贴,假的盒子上没有贴好的防伪标贴,防伪标贴箱子里有,需要自己贴上去。
殷地、殷也还有好几个网店,“弘和堂”网店是殷地注册的,2017年5月起销售假“佐丹力”,实际销售金额3万多元。
3.被告人殷春雷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其将“YCL05271”淘宝店借给殷地用,该店销售的假冒“佐丹力”产品和其无关。
2017年过完年,殷地对其说假冒“佐丹力”产品好卖,能挣钱,说没有地方放货,提出龙庙花厅其老丈人家给他放下货,并让其提供淘宝店合伙,其拿四成,殷地拿六成。
其提供了“味蕾工坊企业店”和一个数字店(数字记不得了,就一串数字)给殷地,还提供老丈人家场地储存货、发货,贴防伪标签。
其听殷地说二人合伙的两个淘宝网店一共卖十来万元假冒“佐丹力”产品,挣四、五万元,但一直没分账。
其和殷地在淘宝网销售假“佐丹力”产品1盒30多块钱,真的1盒159元。
殷地还在其他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这些网店都是到其老丈人家发货的,2017年4、5月后,其和殷地就不继续合伙了。
4.被告人殷也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和殷地开始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进价一盒约20元。
2017年3月份,殷地联系赵建入伙。
3月中下旬开始,其、赵建、殷地在淘宝卖假冒“佐丹力”产品,2017年6月19日下午其和赵建在百盟物流园库房准备发货时被公安机关查到。
殷地负责联系货源,进货,其和赵建接货拿到库房,赵建提供资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商家进货,其主要负责打印订单,和赵建发货。
进货200多箱(1箱50盒),卖出去七、八千盒,2355盒被查扣。
一盒售价39.9到59.9元,销售额30多万元,获利约10来万元。
货通过物流发到淮安百世物流,其和赵建开赵建的东风大面包(牌照尾数为087)去拿货,去过两次,共拿90箱左右,还有发到沭阳百世物流,宁波路附近,其和殷地在那接了七、八箱货。
大部分是从广东发过来。
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淘宝店有“最后的班长”“飞动闪光的瀑布”“弘和堂企业店”“yc1O5271”“江苏护肤坊”“金牌大店铺”“1etian-888”“畅乐汇”“娟子16888888”“YCL05271”“周莎莎439229636”“ll2029368zhaozhongpu”“味蕾工坊企业店”。
殷春雷提供“1l2029368zhaozhongpu”“味蕾工坊企业店”,这两个店获利4成给殷春雷,其和殷地分6成。
赵建提供“畅乐汇”“飞动闪光的瀑布”“最后的班长”“弘和堂企业店”四个淘宝店,这四个店销售获利4成给赵建,其和殷地分6成。
别的店都是其和殷地的,其和殷地如何分成没谈,殷地帮其还大唐世家房贷,一月给其二、三千元,其在殷地家吃喝,大概给其2万多元。
各个店销售金额都关联在快递助手上面,其都打过快递单发过货,大部分店刷单、退货要去掉将近一半,“飞动闪光的瀑布”发货较多,“周莎莎439229636”“letian_888”卖的比较少。
其下载了YCL05271淘宝交易成功数据,交易金额24万多元,除去刷单、退货,实际销售10万多元。
后期其在拼多多注册的“弘和堂”,销售金额3.7万余元,除去刷单、退货,实际销售金额为1.5万元。
各网店都有刷单,刷单数据都是显示销售一盒,不是一盒的都是真实销货的,刷单都是发空包。
因为假冒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一盒一般两三天就吃完了,网店上都是搞优惠促销的,买2盒送1盒、买5送3,正常买家不会买1盒。
2017年4月,其和赵建在百盟物流园租了库房存放进的货,就是被公安机关查到货的地方,之前把货放在龙庙葛什么芹家,是殷地联系的地方,会在那装箱发货。
一共获利多少不清楚,大哥殷地清楚。
其主要负责打单发货,去淮安接过两次货,大概拖有一百多箱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一箱50盒。
5.被告人章亮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其注册深圳无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做淘宝价格管控业务。
2016年5月开始为佐丹力公司代理网络维权,服务内容包括删除侵权链接和打假。
2016年8、9月份,其搬到沭阳苏奥电商产业S8号楼402室,认识了殷地。
后殷地知道其是做“佐丹力”线上维权的,提出来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其没同意。
后殷地又提出来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如其不删他的商品链接,给其好处。
双方约定,殷地在网上如果按1盒低于59元卖出去的话给其3-5元好处,1盒卖到70多元给其5-8元好处。
后殷地告诉了其五、六个销售假冒“佐丹力”品牌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网店,其知道后就不删掉这些网店上关于“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链接。
2016年11月份,双方重新约定按照网店的付款人数的10倍(相当于每个订单10元)结算好处费,每个月最后一天结算。
按约定及殷地网站的销量,殷地应给其10万元,殷地实际给其5万多。
其中2万元左右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付的,剩下3万元,殷地以30箱假货冲抵,按照19元/盒算,28500元。
殷地还从其处买过1箱真货,90元1盒,共3600元。
2016年10月份,其看殷地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销量很好,自己也想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赚钱。
开始其从殷地处进了约100盒,1盒19元,货款用好处费冲抵。
其在“天籁雨裳”淘宝店上架销售,价格大概是59、69元1盒。
100盒没几天就销售完了。
其用微信名“迷死你咯”(微信号是“misinilo”)加了殷地告诉其的“AAA在线接单”为好友,对方假冒产品的粉质和真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很像,防伪在官网上可以验证通过。
其开始从“AAA在线接单”处进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进了20次左右,每次一般是10箱、20箱,最多一次50箱。
最后一次2017年6月15日左右,进了30箱,共进了200多箱。
2017年3月,“AAA在线接单”说湖南工厂出事了,供应不了。
其在阿里巴巴上搜到一个供货商,买了5箱,一箱80盒,25元1盒,货款10000元,货通过德邦物流从河南运到沭阳百盟物流园。
3月底,“AAA在线接单”的微信号换了一个“A鸭子132××××3935”的微信号(关联的手机号是132××××3935)和其联系,其把自己的手机号换成188××××3305(关联的微信号叫“陈晨”),货基本都是从广州发到沭阳。
“AAA在线接单”和“A鸭子132××××3935”是同一个人。
“AAA在线接单”(或者“A鸭子132××××3935”)发货地有湖南衡阳、广州,假冒“佐丹力”产品大部分通过百世快运送到沭阳,收件人刘云,电话188××××3305,地址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街中心红绿灯或者百盟物流园。
还通过安能物流发过一次,10箱或20箱送到苏奥电商产业园,收件人刘云,电话188××××3305;
还通过一个小物流发10箱左右到沭阳百盟物流园德邦物流最东边拐角处一个物流,收货人刘云,联系电话是尾号5740那个号码。
2016年底,其在沭阳苏奥电商产业园租了S3号楼501室作仓库储存假冒“佐丹力”产品,2017年过完年后,在章通家楼下租了一间车库储存假冒“佐丹力”产品。
2017年春节之前,“AAA在线接单”(或者“A鸭子132××××3935”)按19元1盒供货,春节之后这个人说不好找货,有4、5次按25元1盒,之后都是按23元1盒。
货款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其让其妻葛恒明用“ly273712”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到一个姓何的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132××××3935)上,微信是能过其“迷死你咯”账号转账到“AAA在线接单”账号。
共购进200多箱假冒“佐丹力”产品,1箱50盒,1盒平均价格23元,货款大概23万元。
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有“天籁雨裳”“W273712”“159店长直售”三家网店。
“天籁雨裳”2016年10月份左右开始销售,到2017年6月,销售金额10多万元。
“ly273712”从2017年2月开始到2017年6月,销售金额40万元左右。
“159店长直售”2017年2、3月销售到2017年6月,销售金额不超过5万元。
存在刷单情况。
一般是网店刚开始销售时刷单的,三个网店加起来刷单200单左右,销售金额二、三万元。
一般是找外地的亲戚朋友刷单,还在互联网平台“领啦”“51领啦”上刷过,还在QQ群里找人帮忙刷过。
看店铺交易能区分出来,有的是看价格,价格低的就是的,有的是看备注。
三家网店平时其经营管理,客服由其妻葛恒明负责,其堂兄弟章通、堂姐章某、表兄弟朱某甲,胡某甲也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他们的货都是从其处拿的,由葛恒明经手。
章通、章某、朱某甲、胡某甲知道其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并且其做“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线上维权,可以放心在网上卖,能赚钱。
其三个网店销售额55万多元,加上卖给章通、朱某甲,章某,胡某甲四人大概七、八万元,销售额共62、3万元。
去除销售真的“佐丹力”品牌159素食全餐产品610盒,算9万元钱,再去除刷单的有2、3万元和进货的货款大概23万元,快递费5万元左右,违法所得20多万,另外还有殷地给其好处费折合5万元钱。
2017年春节过后,其告诉堂兄弟章通,自己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让他帮助接货、打印快递单、打包发货,给他1个月2000元工资。
其在他位于龙庙镇龙庭家园小区住宅楼下租了一间车库存放假冒“佐丹力”产品,并提供两台电脑供打印快递单。
2017年3月,章通也想开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从其处拿货,其给他35元1盒,从中赚差价。
章通销售额大概十几万。
章通拿货,把货款打到葛恒明支付宝或者微信上,工资其都支付给章通了。
2017年春节前,章某向其提出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其同意,后她就开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
章某找葛恒明拿货,葛恒明通知章通把货交给章某,章某把货款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打给葛恒明。
章某网店销售额具体大概不到2万元。
朱某甲、胡某甲都是在2017年年前就开始在淘宝网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也是找葛恒明拿货,葛恒明通知章通把货交给朱某甲、胡某甲,朱某甲、胡某甲把货款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打给葛恒明,二人网店销售额具体多少不清楚。
其也销售过真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大概是2016年11月份,因其本身就是打假的,不想卖假货,通过微信上“佐丹力”的一个微信名叫“慧莲”的微店长购买了两次真货,第一次400盒,每盒90元,货款36000元;
第二次200盒,每盒90元,货款18000元。
这600盒真货和假货掺起来卖,在“天籁雨裳”淘宝网店卖的比较多,“ly273712”“159店长直售”主要卖假货。
“1y273712”售价一直以1盒79元为主,其他两家店售价一直以1盒59元到69元为主,也卖过四、五十元1盒的。
其在淘宝网店销售真的“佐丹力”产品售价1盒在105元到120元之间。
6.被告人葛恒明供述和辩解,证明章亮给吉林省“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正规厂家做“控价”,就是发现有人卖假冒“佐丹力”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就把人家淘宝店的“佐丹力”产品下架,无法链接就没法卖了。
2016年12月份,其和章亮商量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开始卖正品,价格太高不好卖,其和章亮说高仿的假冒“佐丹力”产品对人身体也没什么伤害,比正品就是少点成分。
章亮同意卖试试,发现假冒的“佐丹力”产品好卖,有好多客户自己就要这种低价高仿的“佐丹力”产品。
章亮进假冒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章亮联系好上家发货,就让其通过支付宝把钱打给对方,章亮雇他堂兄弟章通发货。
在龙庙街红绿灯附近靠章通家租了一个车库准备储备货和发货用。
其的淘宝店号章通都知道并且能登录,章通直接从里面看单子打印快递单发货,一个月给章通发2000元工资。
后章通自己开淘宝店,章通妻子葛某甲在淘宝店卖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直接从他们那里拿货。
其卖的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颜色上比正品淡点,价格也明显不一样,正品进价90元/盒,正常卖100元/盒到159元/盒不等,假冒的时价27元/盒到30元/盒不等,价格会根据行情有变动,正常卖49元/盒到79元/盒不等,买正品是不送的,买假冒的是买2盒送1盒,买5盒送3盒。
其与章亮通过三个淘宝网店卖假“佐丹力”产品,一个淘宝店掌柜号“159店长直售”,店铺名:159店长直售;
一个淘宝店掌柜号是“ly273712”,店铺名:159金牌店长直售;第三个淘宝店掌柜号是“天籁雨裳”,店铺名改过的,以前叫“159店长直售”,后来改叫“十年老店159正品”。
淘宝店刷单主要是章亮弄的,其找朋友刷过几次。
刷单的都是后面有备注的,如:送杯子、送牙刷等送东西的备注,别的像老顾客这种备注都不是刷单的。
章亮告诉其假冒“佐丹力”是从广州进来的。
三个淘宝店销售“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总额55万余元,其中正品共610盒,一盒售价100元/盒到159元/盒不等,正品销售总额9万元左右,刷单数据15%,大概8万元,其他都是卖假冒“佐丹力”产品,销售总额三十七、八万元,其现在找到的进假冒产品的转账记录是126000元,之前进货的付款记录找不到了,大概有10万元,除去成本一共获利15万余元。
章通、朱某甲在淘宝店卖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都从其处拿货。
章通的货80%算35元/盒,20%算30元/盒,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4万多元,即一千三、四百盒。
朱某甲用他对象曾燕支付宝469×××@qq.com转账给其geh×××@l63.com账号,共进了14000余元假冒产品,35元/盒,大概400余盒。
7.被告人章通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2月份,章亮说他在家开淘宝网店卖“佐丹力”159素食,让其打包、发货,一个月2000元工资。
之后其和章亮在其住的小区以1700元一年的价格租用了小区6号楼3号车库,章亮提供电脑、订单打印机。
其帮章亮打包、送货,到3、4月份,其的食品证下来,也开始在网店上卖“佐丹力”素食全餐产品。
其刚开始发现货封口上都有“佐丹力”防伪标贴,到2017年3月份后,其发现章亮进的货封口上没有防伪标贴,防伪标贴是跟着货一起的,需要其把这些防伪标贴贴在封口处。
另外,原来章亮在网上卖120元1盒,而后来卖79元1盒。
章亮告诉其后来的需要自己贴防伪标贴的货都是高仿的,其才知道是假货。
后其就开始在自己的“无涯0918”淘宝网店卖假冒“佐丹力”素食全餐产品,其卖的都是章亮进的货。
章亮妻子葛恒明把物流单号告诉其让其去物流接货,后其和物流熟悉,物流也会直接送货上门。
其开自己车牌号苏N×××××桔黄色宝骏轿车到沭阳县园区桃园路上的百世快运接过5、6次货,每次拉5、6箱,1箱50盒。
其他的货都是物流公司送到其金陵商苑租的车库那里。
留的收货人姓名叫刘云,因为章亮、葛恒明用的一个网店“ly273712”就是用刘云身份证注册的,刘云是葛恒明的大嫂,电话188××××3305,收货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龙庙镇街中心红绿灯。
其从百世快运接收过最少6000盒假冒“佐丹力”产品,一件就是一箱,一箱50盒。
其拖过20件、30件,还有一次拖过50件。
其做网店卖“佐丹力”产品,葛恒明按35元1盒价格给其,货款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转到葛恒明支付宝账户,2017年3月27日到6月19日共打款78181元。
其还用现金付过少量货款。
其销售假冒产品的网店淘宝旺旺号是“无涯0918”,有退货,还请别人帮刷单,大概四、五十单,共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2000盒左右,金额9万多元,获利2万元左右。
章亮、葛恒明有三个淘宝网店,名称分别是“ly273712”“天籁雨裳”“159店长直售”,“ly273712”销量最好。
葛恒明在她家里用手机经营店铺,章亮、葛恒明的三个网店和其自己的网店都由其负责发货。
其自己的网店是其在经营,忙不过来,就叫其妻葛某甲在假货上贴贴防伪标贴、打打包、看看网店客服什么的。
章亮的表兄弟朱某甲、堂姐章某、表兄弟胡某甲也在淘宝上开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都是从其和章亮租用的金陵商苑车库里拿货,通过支付宝或微信付钱给葛恒明。
章亮除了做淘宝控价,还为“佐丹力”公司的I59素食全餐产品提供线上维权服务,就是发现网上涉嫌销售假冒产品的店铺商品链接,通过淘宝后台删除链接。
其会在网上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是因章亮对其承诺,如从他那拿货,在网上销售,他就提供保护,不删链接。
朱某甲、章某、胡某甲也是同样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第一组证人证言,主要证明章亮、章通等人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1.证人葛某甲(系章通妻子)证言,证明2017年过年时,章亮在淘宝网开网店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让章通帮他打包发快递,一个月2000元工资。
章亮还帮章通将其家小区6号楼3号车库租了下来,提供电脑、打印订单的设备。
同时,章通自己也开了一家网店(用其姐夫徐增富身份证注册,店名叫无涯0918)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章通有时让其在假“佐丹力”产品上贴上“佐丹力”防伪标识、打包。
2017年6月19日,在沭阳县龙庙镇龙庭家园小区6号楼3号车库内发现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除了北边靠墙的32盒是真品,其他的都是假的。
章亮给他们的进价1盒35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肯定是假货,章通说过章亮卖的是假货。
章通的网店通过天天、中通或者邮政快递发货。
章通自己销售的寄件人叫秀清,章亮的货寄件人叫刘云,手机都是130××××5056,地址是江苏省沭阳县果园新村。
其在电脑上看到过4个淘宝店铺,三个是章亮的,一个是章通的。
接单都是在手机上,通过车库电脑上快单王软件,导入订单后,把快递单打印出来贴在包裹上邮递出去。
章通曾用自己的车牌号是苏N×××××桔红色宝骏牌汽车拉过假的“佐丹力”产品到小区6号楼租的车库里。
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4月中旬起,其在淘宝网卖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从章通处进货。
章通住在沭阳县龙庙镇农村商业银行西边小区,他在小区有个车库存放假“佐丹力”产品,其在网上接到订单,就从他车库拿假货。
货款用其妻曾燕支付宝账号转到葛恒明支付宝账号,大概1万到2万元。
章通开始按一盒27元卖给其,大概过了10天左右,涨到30元1盒,又过了10天左右,提到35元1盒,后价格一直没变。
其在网上销售价格1盒98元,真品“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零售价1盒110元到159元不等,盒子是暗黄色,一盒350克,1盒有10袋,1袋35克。
其共销售300盒左右假冒佐丹力产品,只有30单左右是刷单。
销售金额2万多元钱。
3.证人章某证言,证明2017年5月到6月,其在淘宝店卖过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从章亮、葛恒明处拿货,从其支付宝(157××××2251)转钱给葛恒明(geh×××@163.com)3410元,共销售大概80盒假冒“佐丹力”产品,每盒售价59元到89元不等,共销售6000元左右。
4.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1月份,其问章亮有什么产品可在淘宝上卖,章亮把“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拿给其看,说是假货,必须从他那进货,否则就把其网店关了(因章亮就是负责佐丹力品牌网络打假的)。
章亮按35元一盒卖给其,其通过淘宝网店(旺旺号为tb3947605)按98元一盒卖的。
2017年2月至6月,从章亮处购进价值8555元假“佐丹力”产品,大概240盒,销售额为8471元。
货款支付到葛恒明的支付宝账户上。
5.证人葛某乙证言,证明殷春雷是其女儿葛某丙丈夫,2017年6月19日,在其家查到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是殷春雷和他几个朋友放在其家的。
6.证人葛某丙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其丈夫殷春雷说他为殷地打工,帮发货。
2017年3、4月份,殷春雷打电话跟其说殷地想把货放在其龙庙娘家,其同意。
后其发现院子里扔了不少159减肥产品盒子和快递单底根,其才知道殷春雷和殷地后面卖159减肥产品。
第二组证人证言,主要证明殷地、章亮从易某、唐某甲处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相关情况7.证人易某证言,证明2016年开始,其和妻子陈露萍在湖南衡阳生产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2017年3月份,其在淘宝旺旺发布销售“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广告,后有一个陌生人加其“果果”微信号,问有没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其按16元一盒的价格卖给他,他当时买了四十几件货,一件50盒。
收货地址是江苏省沭阳县,收货人是王先生。
从价格上他应知道是假货,大家心知肚明。
货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其的。
收付款用过“果果”微信号,支付宝用过其母亲邹玉的138××××1713,还有一个是其丈母娘尹某甲的支付宝账号8.证人尹某甲(系陈露萍母亲)证言,证明陈露萍曾用其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是158××××9589,支付宝账户都是易某、陈露萍使用的。
9.证人唐某甲证言,证明其曾销售过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给沭阳两个客户,一个微信名“迷死你咯”,另一个微信名“周先生”。
其用过两个微信号和沭阳客户联系,一个是132××××3935,另一个是189××××3286,微信名都是“鸭子”,也用过“A鸭子”。
假冒“佐丹力”产品都是通过百世快运物流发货,寄件人名字是一个“唐”,电话132××××3935和189××××3286。
沭阳客户中有一个留的姓名叫“刘云”,电话是130××××3162,地址是沭阳县龙庙街。
另一个客户的姓名和电话想不起来了。
其销售给沭阳客户假冒“佐丹力”产品最低15.5元左右一盒,最高19元左右一盒,一般按16元卖的。
一箱50盒,一盒10袋。
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支付宝账户是其本人身份注册,账户名唐某甲,手机号189××××3286。
2017年后换了绑定号码。
“希姿曼”账户是其在网上买的,联系人是其。
还有一个支付宝账户是其以丈母娘何艳平身份注册由其使用。
公安机关出示的捌份“唐某甲”“希资曼贸易商行(唐某甲)”支付宝收款账单都是其的。
共销售到沭阳十几、二十万元的货,共100多件,大概5000多盒。
第三组证人证言,主要证明百世快运曾从湖南衡阳发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给淮安的王先生及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发现沭阳有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网店。
10.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其在百世快运衡阳分部工作,物流单号80018923924、80020305326、80021427872的货都是一个陈姓男子发的食品。
姓陈的说是五谷杂粮,一件就是一箱,一件20公斤左右,用黄色的纸革包装盒包装的,里面一袋一袋的塑料白色包装。
和公安出示的“佐丹力”品牌159素食全餐产品照片差不多。
姓陈的寄货主要是广州和江苏,江苏主要是寄到淮安和泰州,淮安的收货人是王先生。
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受佐丹力公司委托,代理国内所有侵犯“佐丹力”公司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案件,经调查,发现沭阳县有两家销售“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网店。
2017年2月,其公司人员在淘宝网上淘宝店名为“林旭光0”购买了“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零售价每盒69元,买5盒送3盒,收到货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通过物流查询,发现该产品从沭阳发出。
后经调查,发现该淘宝店长期从广州市白云区一个生产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窝点进货。
2017年5月初,通过跟踪,发现“林旭光0”淘宝店使用过车牌号为苏N×××××白色荣威550轿车从睢宁拖过货。
沭阳两家淘宝店,一家是用苏N×××××宝骏轿车从淮安百世汇通物流接了30箱假冒“佐丹力”产品运送到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转到一辆车牌号为苏N×××××白色东风车上,后该白色东风车将假货运送到龙庙镇花厅村小学附近一民房内。
另一家淘宝店也用苏N×××××宝骏轿车从沭阳县桃园路六号百世汇通物流点提的货,可能是因为货太多,车子装不下,该宝骏车上的人又雇佣车牌号为苏N×××××货车将30箱假冒“佐丹力”产品送到龙庙镇花厅村卫生站附近的一户民房内。
假冒“佐丹力”产品每箱是50盒,按每盒售价159元计算,30箱价值23万余元。
12.证人蒋某、吴某甲、陈某甲、郭某、柴某、林某、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张某乙、李某乙、陈某乙、沈某、吴某乙、杨某、黄某甲、韩某甲、何某甲、刘某丁、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石某、韩某乙、姚某、运长久、许某、朱某乙、于月娟、张某丙、程某、曲某、唐某乙、白某、陈某庚、朱某丙、胡某乙、赵某甲、韩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陈某辛、赵某乙、卢某、刘某戊、王某丁、刘某己、冯某、裘某、陈某壬、陈某癸、解某、何某乙、李某丙、文某、吴某丙、王某戊、龙某、张某丁、陈某子、袁某、张某戊、陈某丑、黄某乙、陈某寅、尹某乙、王小旋证言及部分淘宝购买记录截图,证明上述人员曾在“159金牌店长直售店”“正品159店长直售”“在校大学生的店”“一名妇产科医生”“北大同仁堂”“飞动闪光的瀑布”“吉林大学大学生”“海外购品牌形象店”(一名妇产科医生改名)“ycl105271”“江苏护肤坊”等淘宝网店购买过“佐丹力”牌159素食全餐产品,且所购买产品上均有“佐丹力”商标。
(三)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1.201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沭阳县百盟物流B10幢218库房查扣“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2355盒,黑色电脑主机2台。
2.201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沭阳县龙庙镇东厅村葛某乙家查扣“佐丹力”素食全餐产品14箱,内有616盒(每盒10袋)、散装1390袋,92张防伪标。
3.201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沭阳县龙庙镇龙庭家园6号楼3号车库查扣“佐丹力”素食全餐产品1546盒;
“佐丹力”防伪标贴32张1148贴;
电脑硬盘2个;
蓝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
中通快递单1份,天天快递单9份,快递包裹8个(29盒);
“佐丹力”包装箱13个。
4,2017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搜查沭阳县龙庙镇龙庭花园6号楼3号车库、葛某乙家及百盟物流B10幢218室的现场照片、真假“佐丹力”品牌159素食全餐产品外包装的对比照片。
5.辨认笔录,证明殷地辨认出销售假冒“佐丹力”牌159素食全餐产品给其的“廖哥”,即易某,以及“廖哥”安排到白云机场接机的“小兵”,即易小兵。
(四)书证第一组书证,本案发破案经过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佐丹力公司委托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沭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沭阳有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涉案价值200余万元,而案发。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文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赵建、殷也被口头传唤归案;
殷地、章通、章亮、葛恒明系主动投案;
殷春雷经电话通知后到沭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第二组书证,授权委托书、鉴定结论等情况4.佐丹力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鉴定书,证明2017年6月19日,在沭阳县百盟物流园B10幢218处查扣的带有“佐丹力”标记的2355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在沭阳县龙庙镇东厅村葛某乙家查扣的616盒(10袋/盒)、1390袋“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及92张“佐丹力”防伪标,在沭阳县龙庙镇龙庭家园6号楼3号车库查扣的1575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及1148张“佐丹力”防伪标,并非其公司或其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系冒用其公司“佐丹力”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5.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明沭阳县公安局已将鉴定意见通知各被告人。
6.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成立,2015年8月24日变更为佐丹力公司,“佐丹力”商标于2015年2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属第5类,包括膳食纤维;
营养补充剂等。
7.授权委托书、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佐丹力公司委托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代表其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犯和损害其公司的任何行为,有效期一年。
8.网络维权委托服务合同,证明2017年3月7日,章亮作为深圳市无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佐丹力公司签订网络维权委托服务合同,负责知识产权侵权管控(删除链接)、渠道侵权管控(购买鉴定,假货打击)。
第三组书证,案涉各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相关数据9.“江苏护肤坊”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500322.02元。
10.“金牌大店铺”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445711.76元。
11.“娟子16888888”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35883.1元。
12.“ycL05271”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466166.94元。
13.“周莎莎439229636”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9536.1元。
14.“letian_888”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13291.32元。
15.“最后的班长”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赵建、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251470.2元。
16.“飞动闪光的瀑布”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赵建、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807864.7元。
17.“弘和堂企业店”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赵建、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46702.12元。
18.“畅乐汇”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赵建、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103696.11元。
19.“112029368zhaozhongpu”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春雷、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212839元。
20.“味蕾工坊企业店”网店销售记录,证明殷地、殷春雷、殷也用该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共计48984.5元。
21.拼多多平台(弘和堂)交易明细,证明经殷也核对,该平台共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为37141.9元。
22.“天籁雨裳”网店销售记录,证明经章亮、葛恒明核对,该网店共销售假冒“佐丹力”牌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为164895.78元。
23.“159店长直售”网店淘宝交易明细,证明经章亮、葛恒明核对,该网店共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为48842.4元。
24.“ly273712”网店销售交易记录,证明经章亮、葛恒明核对,“ly273712”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计526943.06元。
25.“无涯0918”网店淘宝交易明细,证明经章通核对,该网店共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为155233.34元。
26.章亮、葛恒明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淘宝交易明细,证明经章亮、葛恒明核对,使用的三个淘宝店铺中刷单及销售真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数据如下: 店铺旺旺号 刷单金额(元) 真货销售金额(元) 小计(元) 159店长直售 0 22158.2 22158.2 ly273712 26899.56 0 26899.56 天籁雨裳 7620.71 1170 8790.71 合计 34520.27 23328.2 57848.47 第四组书证,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交易汇款明细27.章亮向供货方(t874976078)打款明细,证明2017年1月至3月,章亮通过微信向供货方支付20950元。
28.章亮支付给上家“AAA在线接单”货款的交易明细,证明章亮2017年5月6日至6月4日,通过支付宝共支付给收款方为“何先生(*艳华)”126000元。
29.章亮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月14日欧鹭@小地转入3500元;
1月15日,娜189××××**33转入1500元。
30.朱某甲“900728”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交易明细及支付给葛恒明货款明细,证明朱某甲共销售26292.32元,支付给葛恒明货款24505元。
31.章某向葛恒明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交易明细,证明章某通过支付宝共计转账9410元。
32.章通支付给葛恒明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货款明细,证明自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章通共支付给葛恒明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计78181元。
33.胡某甲的旺旺号tb3947605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销售记录,证明胡某甲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159素食全餐产品共计8471元。
34.胡某甲支付给葛恒明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支付明细,证明胡某甲共支付给葛恒明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货款共计8555元。
35.殷地支付给唐某甲的账单明细,证明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殷地共计支付给唐某甲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货款115945元。
第五组书证,涉案其他书证36.殷地提供的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在校大学生的店”“弘和堂企业店”(店铺名称“颜如玉企业店”)letian_888(店铺名称为“蔓芙泉正品专柜”)网店截图37.宿迁市弘和堂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弘和堂网店截图38.章亮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159店长直售”“天籁雨裳”店截图39.章通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旺旺号为“无涯0918”的网店主页截图及章通自书情况说明,证明章通使用淘宝旺旺号“无涯0918”,店铺名“159素食全餐健康养生馆”网店,未使用过其他店铺名,网店刷单四、五十笔,不存在退货情形。
40.赵建自书材料,证明其和殷地合伙销售假冒“佐丹力”159产品三个网店,“畅乐汇”店铺名为“畅乐汇”;
“最后的班长”店铺名为“在校大学生的店”;
“飞动闪光的瀑布”店铺名为“吉林大学生的店”。
4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百世快运快递单,证明2017年5月份从衡阳通过百世快运发货至淮安市清河区淮通物流园,共计233件,收件人为王先生,收件电话为153××××5666。
42.从百世快运(广州龙归)站点调取的收件人为刘云的物流交易信息,证明从广州寄送到宿迁沭阳,收件人为刘云、龙先生收到案涉侵权产品的物流交易明细。
43.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沭阳县公安局要求协查的吴毓萍、肖云、杨港泉、林容珍、134××××0591持机人、陈凤特、林洁、叶顺强、周文佩、杨晓丽、弓雪荣、董巧芝、王雪花、姚清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愿谈话;
张纯纯、郑慧婷因在外地无法到公安机关谈话;
郑菊连否认购买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郑丽丽不在其辖区;
赖清香称未购买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
李志称其网上交易该产品系刷单,并未真实购买;
程某、张某丙无法提供淘宝网交易记录和支付宝付款记录信息;
未找到何静等相关情况。
44.有无前科劣迹证明、殷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赵建、殷也、殷春雷、章通、章亮、葛恒明无前科劣迹;
殷地2010年4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45.违法所得上缴凭证,证明章通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殷地上缴违法所得8万元,赵建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章亮上缴违法所得21万元。
46.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七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章亮、葛恒明、章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章亮、葛恒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章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殷地分别与被告人赵建、殷春雷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殷也亦参与了上述全部犯罪,亦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地、赵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殷春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殷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考虑其参与多家网店犯罪且犯罪金额巨大,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亮与葛恒明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且作用相当,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殷地、殷春雷、章亮、葛恒明、章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建、殷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殷地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建、殷春雷、殷也、章亮、葛恒明、章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章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五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决定对被告人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章通宣告缓刑。
被告人殷地在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中积极联系货源、与他人合伙增加销量、分配合伙人职责且犯罪金额290余万元,其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章亮作为案涉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网络维权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是借用该权利收取他人好处,以及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亦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故应对二被告人判处实刑。
关于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的辩护人提出案涉网店存在刷单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是依据被告人供述刷单均有备注或者销售数量为1的,并结合上述被告人供述每盒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单价在39到59.9元不等及网店销售均以买2送1或买5送3等进行促销,公诉机关在案涉网店交易数据中扣除含有上述情形的销售记录后确定的犯罪金额,故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证据充分。
虽然被告人及辩护人还提出除了上述刷单外还有其他方式刷单,但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法识别销售记录中哪些是用其他方式刷单的虚假交易,哪些为真实交易,也提供不了帮助刷单者的具体信息或线索,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上述被告人的销售存在退货、退款情形,该货款应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上述被告人供述存在退货、退款情形,但其在退款之前已经取得了该款项,该款项属于销售金额的一部分,故对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退款中的利润部分可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章亮、葛恒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经营的案涉网店存在刷单及销售正品“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金额为10万余元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亮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中供述其能辨认出其经营的网店中哪些交易是刷单,哪些是真实交易,以及其销售正品的交易记录,公安机关也组织二被告人进行了辨认,后公诉机关扣除二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辨认并确认的刷单数据、销售正品金额2万余元后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80余万元,而被告人章亮与葛恒明对其在一审庭审中供述销售正品金额为10万余元与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不相符的事实,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证据充分,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通的辩护人提出章通的犯罪金额为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为15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章通经营的淘宝网店交易成功数据为15万余元,且章通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刷单金额及其自述情况说明记载其经营的网店刷单为四、五十笔,不存在退货情形,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形确定章通的犯罪金额为15万余元并无不当。
故对被告人章通的辩护人该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建的辩护人提出赵建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地、赵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二人是合伙关系,约定所得利润按四六分成,即赵建分四成、殷地分六成,且在犯罪过程中赵建提供资金购进案涉产品、负责接货、发货、支付货款等,属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与殷地之间不宜区分主从犯,仅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地位、作用不同。
不宜认定被告人赵建为从犯,对被告人赵建的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殷春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殷春雷存在犯罪中止情形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本案中,被告人殷春雷与殷地系共同犯罪,其若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中止,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行为,还要阻止同案犯不再继续实施该犯罪。
从被告人殷春雷供述可知,其与被告人殷地不再合伙的原因是其参与的网店销售不好,才不合伙,并不是主观放弃犯罪意图,而且其与被告人殷地经营的网店直至案发仍在对外销售,亦说明其也未能有效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故被告人殷春雷不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对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葛恒明的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章亮、葛恒明存货处查扣的案涉产品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该犯罪金额不应计算在既遂金额里。
一审法院认为,从二被告人供述及网店单笔交易金额看,其销售案涉产品每盒单价在四、五十元,根据被扣押的案涉产品数量计算被查扣案涉产品货值六、七万元,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标准,而且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销售案涉产品,仅是有部分未销售,并不属于犯罪未遂,但二被告人的上述情形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另被查扣案涉产品货值应计算在既遂犯罪金额内,理由是:“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章亮、葛恒明的案涉产品是用于销售的,依二被告人供述及网店单笔交易金额可以确定案涉产品的销售单价计算被查扣案涉产品案值应计算在指控的犯罪金额内。
故对被告人葛恒明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殷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赵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殷春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殷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章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葛恒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章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殷地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赵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殷春雷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殷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章亮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葛恒明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章通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其中,被告人殷地、赵建、章亮、葛恒明、章通的违法所得由暂扣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赵建与章通剩余违法所得及被告人殷也、殷春雷的违法所得由一审法院上缴国库,被告人殷地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元继续追缴;
案涉扣押赃物,由扣押机关没收、销毁。
上诉人章亮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判决认定其主观恶性较深与事实不符,其前期虽参与假冒“佐丹力”产品销售,后期劝告殷地和葛恒明停止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却未能成功,并建议佐丹力公司改进防伪技术;
其虽系佐丹力公司网络维权人员,因错误认识以为假冒“佐丹力”产品质量与真货没有区别,故先同意殷地销售,后演变成自己销售;
其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处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21万元,一审判决后,商标所有人佐丹力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原判决认定殷地销售金额数额过高,对于刷单数额、销售正品的数额,以及退货、退款数额未能全部予以扣除;
2.原判决对殷地量刑过重,判处的罚金刑过高。
检察员二审阅卷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章亮明知原审被告人殷地等人销售的是假冒“佐丹力”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先从殷地处拿货,之后又向殷地要来假货提供者的联系方式,直接进货。
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共同实施销售假冒“佐丹力”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0余万元,有书证、证人证言、上诉人章亮和原审被告人殷地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章亮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上诉人章亮从2016年5月开始为佐丹力公司代理网络维权,对产品具有专业知识,知假卖假,对销售的产品系假货不存在错误认知,所卖假货未出现质量问题,不影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章亮负责向上家联系假货货源,经营管理网站、不忙时负责发货,原审被告人葛恒明根据章亮安排支付货款、负责网店客服工作,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但章亮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网络维权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不但借用该权利收取他人好处,还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不仅与妻子葛恒明合谋在共同经营的多家网店销售假货,还向章通、朱某甲、章某以及胡某甲四人提供假货,供他们在网店销售。
相对于葛恒明,章亮的主观恶性更大,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对上诉人章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量刑适当。
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殷地的犯罪金额的认定是根据涉案网店交易数据扣除刷单等情形后确定的,证据充分,原审被告人殷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一审对其判处的刑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
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殷地、赵建、殷也、殷春雷、葛恒明、章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有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殷地、赵建、殷也、殷春雷、葛恒明、章通供述和辩解,证人葛某甲、朱某甲、章某、胡某甲、葛某乙、葛某丙、易某、尹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张某甲、蒋某、吴某甲等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网络维权委托服务合同、案涉各网店销售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相关数据、被告人购买假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产品的汇款明细、网店截图、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均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章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上诉人章亮提出的“原判决认定其主观恶性较深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章亮作为案涉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网络维权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却借用其身份职责收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殷地给付的好处费,同时自己也实施了销售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上诉人章亮虽称其有劝告殷地和葛恒明不再销售假冒“佐丹力”产品,并建议佐丹力公司改进防伪技术等行为,但其并未中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故一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其主观恶性较深,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章亮提出的“其系因错误认识以为假冒‘佐丹力’产品质量与真货没有区别,故先同意殷地销售,后演变成自己销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章亮从2016年5月开始为佐丹力公司代理网络维权,对涉案产品具有专业知识,其主观上知假售假,对所销售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存在错误认知,故其该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章亮提出的“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判决后,佐丹力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章亮行为予以原谅,但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章亮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章亮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决认定殷地销售金额数额过高,对于刷单数额、销售正品的数额,以及退货、退款数额未能全部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认定原审被告人殷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时,已根据其关于销售数量为1或有备注的订单系刷单的辩解进行了相应的扣除。
现辩护人提出除了上述刷单方式外还有其他方式的刷单,但原审被告人殷地及其辩护人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无法指出销售记录中哪些属于用其他方式刷单的虚假交易。
原审被告人殷地仅购买过少量真“佐丹力”产品,但并非用于销售,而是在客户发现所购买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时用于换货,故对于该部分数额不应扣除。
对于原审被告人殷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退货、退款情形,因其在退款前已实施完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故该部分款项属于销售金额的一部分,不应予以扣除。
综上,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决对殷地量刑过重,判处的罚金刑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殷地与与原审被告人殷也、赵建、殷春雷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销售金额合计29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殷地系主犯。
一审法院考虑原审被告人殷地系自首,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无不当。
原审被告人殷地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章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殷地、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章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审被告人殷地分别与原审被告人赵建、殷春雷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殷也亦参与了上述全部犯罪,亦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殷地、赵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殷春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殷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其参与多家网店犯罪,且犯罪金额巨大,可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章亮与原审被告人葛恒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殷地、殷春雷、葛恒明、章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赵建、殷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殷地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上诉人章亮,原审被告人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章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赵建、殷春雷、殷也、葛恒明、章通无前科劣迹,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检察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