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54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口佳朋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7号海颐名仕花园3-30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XW93Y。
法定代表人:许志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口佳朋利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