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2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衣族休闲服饰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经营者:余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衣族休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黄晓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