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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阜南县洪河东路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阜南县洪河东路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阜南县洪河东路便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428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洪河东路便民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洪河路125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阜南县洪河东路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莉人民陪审员  兰艳人民陪审员  江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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