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68号10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卜松青,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03号D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甲贵,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