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9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品品佳超市,经营场所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3MA3KFWHR9N。
经营者:徐辉,男,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品品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