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64号 原告:王崇,男,汉族,1950年11月9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贻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崇与被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崇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崇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路凤鸣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