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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格奴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29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格奴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格奴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侨路19-37号C605房。

法定代表人:黎井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火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媛元,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泰格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爱群社山前路段。

法定代表人:钱真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格奴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若湖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其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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