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0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云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红叶路祥瑞苑3号楼1单元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平杰。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云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