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81号原告:钱称心,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坤波,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南1009商检大厦2211。
法定代表人:胡坤波。
原告钱称心与被告胡坤波、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8××××.7,专利名称:“铝合金支架(Z4)”)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称心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称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