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74号之一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出置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群之英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之英科技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川出置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