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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74号之一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74号之一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之英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出置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群之英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之英科技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川出置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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