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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14刑初924号
案件名称陈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4刑初92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勇,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灿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租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民房,雇佣工人刘某某在该处民房内使用包装烟盒、锡箔纸、薄膜、伪劣卷烟等原材料,将出口香烟的包装以手工封塑的方式换成国内销售的香烟包装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5月9日15时许,公安民警会同成都市新都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制假现场挡获被告人陈勇,并现场查获假冒的软包玉溪128条、硬包玉溪99条、软珍品云烟4条,以及相关加工工具、原材料等物品。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香烟共计价值53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报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香烟及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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