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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执2010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010号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一、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被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执2010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华都便利店经营者高树清缴纳了案件赔偿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0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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