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苏州何海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23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浪。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何海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何海浪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243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了部分义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余款,并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撤回(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5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