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2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时代百盛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达高国际商业广场4(F)1-9号。
经营者:陈鄱,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资阳市百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九曲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晓玲。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时代百盛通讯经营部、资阳市百盛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时代百盛通讯经营部、资阳市百盛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