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66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鑫旺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建材家居市场1期39栋1楼15-16号。
经营者:汪萍。
被告:中山市拉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南路108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徐建。
被告:徐建,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鑫旺厨卫经营部、中山市拉菲亚电器有限公司、徐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鑫旺厨卫经营部、中山市拉菲亚电器有限公司和徐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