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214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志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惠州市民信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炳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民信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民信堂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民信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