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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原眉山市馨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原眉山市馨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原眉山市馨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10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原眉山市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社区桂洲大道西1号新幸福领汇家园9座24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施诺格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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