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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921号之一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在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1号,2616LN。

公司授权代表人:玛丽亚·加布里埃尔·奥尔森·斯加林。

申请执行人: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宜家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宜家公司)与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宜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7)苏0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一、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第5782277号“宜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中,停止在企业名称使用“宜家”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宜家”文字;

三、淮安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270万元;

四、驳回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因淮安宜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英特宜家公司、南京宜家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内容,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名称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7.60元,并已将其中2947.6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宜家公司。

2019年11月19日,本院前往淮安宜家公司经营场所,该处门头已更换为“美阳家具广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询反馈表、协助执行单位签收的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现场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宜家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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