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5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国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合肥市滨湖新区万国农贸1-101号。
经营者:朱纯虎。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