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219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速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喜。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速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2021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1275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