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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57253号
案件名称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美和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57253号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2号4202A。

法定代表人:林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和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崔各庄村北(青饲料站二队)101。

法定代表人:于刚。

被告: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3号楼19D1-D5。

法定代表人:张丰。

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和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美和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和美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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