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62号原告: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24号9幢4层401。
法定代表人:李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天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一号院2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天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北京启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