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658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春裕丰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牛成村牛成路75号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
经营者:方金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金春裕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