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3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昆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1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9#楼14层19办公-1。
法定代表人:林闻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昆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