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7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富林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二街37--39号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钟国富。
×××R6P负责人钟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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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钟国富。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丁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