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8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汇鑫日化百货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基建材家具城内2294号。
经营者:胡召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汇鑫日化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