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49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丹霞,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丹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