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7172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1。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彬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11号之二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1N。
法定代表人:张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彬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13日,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