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街道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瑞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
法定代表人:高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锴,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上诉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上诉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