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967号原告:乐清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90991U。
法定代表人:杨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乐清联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8QQ5H。
法定代表人:陈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乐清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联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乐清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