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缘光大通讯器材配件商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鸣鹤,系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东城街东光大通讯器材配件商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民市缘光大通讯器材配件商店、被告新民市东城街东光大通讯器材配件商店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讼费275元。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刘鹏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