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18112号之二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海情路1号锦绣海湾城18期海韵公寓2座644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家荣,职务总经理。
被告:赵燕莉,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荣(系被告赵燕莉配偶),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盐仓三巷20号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810253319。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赵燕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NewLine”(掌柜:zyl4444)销售侵犯原告”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原告已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G794649B“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从原告提交的公证图片显示所购买的侵权商品从深圳发出,经向被告质询,明确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及其经常居住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同意指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