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2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美玲佳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注册号为441********9734。
经营者:张美玲,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6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美玲佳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并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现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